中国人寿〔〕疾病保险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疾病
本合同所指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本合同所称“严重川崎病”是指,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STENT)、冠状动脉腔内旋磨术(PTCRA)、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PTCR)及其它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本合同所称“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指须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或已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情况。
三、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指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后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且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智商测定日起持续天以上。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智商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智商70-85为智力临界低常,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严重胃肠炎:
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五、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六、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FAB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或WHO()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七、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天以上;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九、严重哮喘:
严重哮喘必须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在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1.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2.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桶状胸,X线显示肺野透明度增强,心胸比例0.35);3.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六个月以上。
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天及以上:1.血红蛋白g/L;2.白细胞计数25x/L;3.外周血原始细胞≥1%;4.血小板计数x/L。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三、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十四、嗜铬细胞瘤:
指肾上腺或者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
十五、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须的。
注: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或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释义
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资格条件的医生:(1)符合本条款之专科医生条件;(2)在专门科室工作专职从事心理及智商检测工作。其他智商检测机构及人员做出的智商检测结果将不被采信。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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